资讯中心
中物联建议尽快出台国际货代免征增值税政策措施

    2013年7月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议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之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以下简称 “中物联”)日前再次致函国家税务总局并提出相关建议。 
    今年5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3〕37号文,要求从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37号文对前期试点中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归并,取消和调整了一批试点过渡性政策,进一步规范了税制,使得“营改增”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也便于理解和执行。 
    中物联就此项政策专门组织召开了重点物流企业贯彻“营改增”政策座谈会。行业企业普遍反映,37号文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按营业税规定差额计算销售额的规定,将对我国国际货代业带来严重影响,并将影响到我国国际运输业的竞争力和进出口贸易的国际地位。中物联在综合分析行业诉求后认为,该文取消上海试点方案(财税〔2011〕111号)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差额计算销售额 (以下简称 “差额纳税”)的有关规定,或许还有待商榷。从长远来看,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扩围,取消差额纳税政策是大势所趋。但国际货代是联系货主和运输企业的纽带,是国际货物运输的重要辅助业态,商业地位极为重要。由于该行业具有一定的行业特殊性,如果单纯取消差额纳税,将给我国国际货代企业和行业带来严重影响,甚至对我国国际运输业和进出口贸易带来巨大冲击。 
    基于此,7月11日,中物联在收集行业诉求、开展政策研究的基础上,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了《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建议的函》(物联秘函字 〔2013〕20号),建议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理由如下:
    一是免税不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从增值税流转环节看,国际货代免税后,国际货代企业不得对货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主也不得抵扣进项税,免税整体上不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二是有利于落实国际运输零税率政策。国际货代实质是对国际运输提供辅助服务。在国际运输零税率政策下,对国际货代征税,实际上是在代理环节补征了国际运输环节免征的增值税,将导致国际货代企业与国际运输企业利益格局的重新博弈,影响了国际运输零税率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给予国际货代免税政策,有利于落实国际运输零税率的政策,真正起到鼓励我国国际运输企业发展壮大的目的。 
    三是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虚假适用免税政策的动机不足,免税不会引起税收征管漏洞。首先,我国货代企业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国际货代服务,国内货代服务比重很小。其次,国内货代销售额按照6%计算销项税,同时可以抵扣国内运费11%的进项税,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或基本持平,因此国内货代没有动力虚假适用免税政策。此项政策不会引起税收征管漏洞,无须采取特别的征管手段。 
    四是国际货代业资质便于认定,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对于从事国际货代业的企业,可凭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列示的“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船舶代理”认定其可从事国际货代业务。对于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的企业,还可以依据《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认定其资质。在实务操作中,国际货代企业可通过提单、运单、货物清单或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证明其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国际货代服务,通过相关的结算单据证明相关收入属于国际货代收入。单证链条清晰,具备实践操作性。 
    但事实上,中物联至今未收到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的回复,上述问题也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自8月1日以来,随着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对我国国际货代业乃至国际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影响开始显现。具体表现在: 
    一是国际货代业税负大幅增加。国际货代企业绝大多数收入属于代收转付收费和代垫杂费(运费、港口使费、装卸费、海关、商检费等),占业务成本的比重平均超过80%。根据国际惯例,国际货代企业给客户开具的是包含上述费用的一揽子全额发票。上游国际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服务享受免税或零税率政策,运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商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未纳入增值税链条,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无法抵扣。这样,货代企业绝大部分收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需要全额纳税。据测算,行业大型企业应缴增值税增幅超过200%,原本微利的国际货代业已出现全行业亏损局面。 
    二是国际海运费大幅上涨。国际货代业税负增加后向上游国际航运业传导,国际航运企业纷纷上调运费,抬高了我国的国际航运成本。据了解,8月1日以后,马士基等跨国航运企业已经提高运费6%以上,我国航运企业成本压力大增,未来也有参照提价的可能。国际航运成本的提高直接抬高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成本。此外,对国际货代业包括国际运费的收入全额征税,实际上是在代理环节补征了国际运输环节的税收,与目前实行的国际运输零税率政策严重矛盾,不利于国家鼓励和引导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三是国际贸易结算地大量外迁。为规避税负增加的风险,进出口贸易双方正在加快将国际贸易结算地转向境外,导致税源大量流失。据了解,8月1日以来,出口贸易CIF(离岸价格,含成本、运费、保险)结算业务量出现大幅下滑。据典型调查,我国一些大型航运企业出口贸易预付箱量比重下滑了15%左右,一些外向型地区的企业甚至下滑50%以上,并且还有急剧扩张的趋势。国际贸易结算地外迁,导致国际货代业务大量转移到国外的代理企业,国外代理企业将更多选择国外的航运企业合作。长期来看,经过多年发展起来的我国国际货代行业将全行业消失,原本已步履维艰的我国航运企业也将遭受重创。这不仅导致税源流失,还严重影响我国本已弱势的航运服务贸易的市场份额,对国家经济安全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我国广大国际货代企业和国际航运企业迫切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切实解决行业面临的紧迫问题,从而保证增值税改革的平稳、有序进行,进而落实稳增长、调结构的经济发展目标,支持服务业发展,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的竞争力。 
正是鉴于上述原因,为完善国际货代增值税试点政策,中物联再次致函国家税务总局,建议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国际货代企业不得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提供国际货代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不允许抵扣。这样就可以解决取消差额纳税后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